公告日期:2026-03-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078 号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078 号
致: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药业”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普洛药业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普洛药业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普洛药业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普洛药业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
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普洛药业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公司依法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普洛药业系经原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发(1997)5 号《关于同意筹建青岛东方贸易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70200018046069。2013 年 8 月,公司迁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2646284831。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