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药业”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分配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高级管理人员;
2、CDMO 核心管理人员;
3、CDMO 技术骨干人员。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外,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首次受让部分的参加对象预计不超过23人,其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1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 数倍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金额确 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参加对象及拟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拟持有份额上限 拟持有份额上限 拟持有份额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对应的标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
数量(万股) 划比例(%)
1 蔡磊 副总经理、CDMO 事 446.00 50 13.05
业部总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446.00 50 13.05
公司 CDMO 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2,435.16 273 71.28
人员(不超过 22 人)
首次受让部分合计(不超过 23 人) 2,881.16 323 84.33
预留份额 535.20 60 15.67
合计 3,4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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