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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2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中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苏州中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进行核查和见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苏州中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九根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2017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文件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表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1333.333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即1333.3333万股的100%。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8项议案:

1、《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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