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4:0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王海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340,538,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01%。参会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6 人,代表股份 292,762,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43%。
2.经查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董事会对董事 2025 年度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七)《关于制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八)《关于审议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九)《关于审议公司 2026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十)《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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