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2026年6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升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除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有《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董事会秘书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公司任免董事会秘书,应当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如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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