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王海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825,788,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97%。参会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701 人,代表股份 501,143,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73%。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董事会对 2024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监事会对 2024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八)《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九)《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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