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监管流程,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期货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期货交易;
(二)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期货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违规交易,对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
展期货业务,须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条 公司期货交易等信息披露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套期保值申请,期货部门根据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并参照现货交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值的初步方案。公司管理层根据全年或近期的市场分析,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期货部门结合市场情况,制订保值的最终实施方案,并报公司管理层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期货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六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管理
第十条 以公司名义设立期货保证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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