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在年报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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