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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9:17:26 股吧网页版
漳州发展: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履职、培训与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职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有关本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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