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信息流转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当出现上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之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当
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上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1、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存贷款业务。
2、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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