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审计部、财务金融部等相关部门须按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审计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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