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业绩导向与责任追究,保障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监管、漳州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风险承担相匹配;
(二)业绩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强挂钩;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结合,奖罚对等、违规必究;
(四)合规透明原则,决策程序、薪酬标准、考核结果依法披露,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绩效考核、薪酬审核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党建人事部负责薪酬考核具体执行、数据核算、材料报送及薪酬发放;财务金融部负责资金支付与个税代扣代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按照《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 通胀水平;
(三) 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四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基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及其他中长期激励(如有)构成。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取酬,按照相关法律行使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行使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基本薪酬(基薪)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固定报酬,按月发放,标准按照《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
(一)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考核结果挂钩,以经审计财务数据为依据;
(二)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绩效年薪实行按月预发、年度清算、递延支付。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考核及兑现标准按照《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补贴及福利:公司按制度发放法定福利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按国家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
(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客观公正、结果可追溯;
(二)公司亏损年度,应当在薪酬审议各环节专项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三)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发放、调整及追索扣回的依据。
第十六条 递延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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