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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交控金资管理有限公司增持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8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交控金资管理有限公司增持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意见(2026)第 00067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85407666 传真:+86 10 8540 7608
二〇二六年二月

致: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高速”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山西交控金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金资”)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作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提供的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和结论。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山西高速于 2025 年 9 月 3 日披露了《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1),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交控集团”)基于对山西高速未来
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全资子公司交控金资于 2025 年 9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山西交控金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9900MA0LAT253J

住所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南中环街529号B座14层11-14


法定代表人 杨文军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4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自有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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