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四)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出具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相关的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进行披露。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按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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