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公司于2025 年12 月3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其他证券监管法规和《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原则、内容、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各项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旨在按照有关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规范
公司运作,避免出现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将公司经营运作的重要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
者、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的一种行为,是公司股票上市后必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 及时: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两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完整:公司应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三)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
(四) 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两地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要求出现差异时,本着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处理。信息披露内容如采用
中、英文两种文字,以中文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与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并就此承担相应责任,但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言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协调及组织工作,统一协调对外发布
或宣传的内容及口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香港和深圳交易所 (“两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提交两地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定期报告还应当在指定网站)上公告,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有责任在获悉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信息时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协助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涉及重大信息披露内容的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对公
开披露前的重要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均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状况或其他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第四章所涉及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