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现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致同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
截至 2025 年末,致同合伙人(股东)244 人,注册会计师 1,361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61 人。
致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26.1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1.03 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为 4.82 亿元。2024 年度,致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297 家,收费总额 3.86 亿元,涉
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审核委员会、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6 月 13日召开 2024 年周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服务费为人民币 76 万元。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致同对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
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公司 2025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致同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重大错报风险、关键审计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审核委员会、经营层进行了沟通。
三、总体评价
经评估,公司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并积极、主动与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按时完成 2025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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