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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8:44:05 股吧网页版
新华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更新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适当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倾斜;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配置要求,结合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决定和调整机制。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具体编制、决定、调整及清算程序, 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制度执行。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结合薪酬标准、公司经营业绩、外部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
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按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以年度确定
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
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的比例、期限应当与相关人员的业务持续期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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