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
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位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公司各单位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使用上述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照《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
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当及时报告。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
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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