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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19:56:07 股吧网页版
中百集团: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4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6-002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

经查,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2016—2023 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公司因子公司员工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件,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 2016-2022 年度及 2023 年第一季度、半
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再次对公司 2016 年-2023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公司上述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锦松、李军、汪梅方,时任公司总经理万明治、杨晓红、张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海文、胡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对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 26249.96 万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4.68%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未能在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时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慧斌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百集团、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梳理此类业务,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立即组织整改,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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