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8
公告编号:2017-029
证券代码:831182 证券简称:堃琦鑫华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堃琦鑫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堃琦鑫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西维德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股东深圳市信德义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双方拟在公司未来的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若出现意见不一致情形的,则以深圳市西维德瑞投资有限公司的意见为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严永农先生。
一、签署协议的基本情况
1、深圳市西维德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股东深圳市信德义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书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且至公司上市(IPO)自动终止。
2、截至协议签署日2017年7月14日,协议各方持有公司股票及任职情况
如下:
股东名称 协议日持股数(股) 协议日持股比例
深圳市西维德瑞投资有限公司 7,984,399.00 50.6721%
深圳市信德义兴投资有限公司 6,642,067.00 42.1531%
合计 14,626,466.00 92.8252%
公告编号:2017-029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
(1)共同提案;
(2)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10)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三、协议特别约定
1、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公告编号:2017-029
3、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召开会议进行协调、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各自建议,备案并由双方妥善保存。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并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签署协议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现有的公司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截止本公告日,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严永农先生。
五、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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