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19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1 号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等函件的
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称,你公司 2020 年 12 月仅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跃新能源”)销售了发
动机及配件,实现销售收入 7,735.00 万元;而你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2020 年度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 2020 年 12 月向沈阳天眼智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凯跃新能源等三家公司销售了发动机及配件,实现
销售收入 7,735.00 万元。你公司在 2021 年 2 月 5 日向本所提交的关
注函回复初稿中称,2020 年 12 月公司向前述三家公司进行了销售;但你公司拒绝披露关注函回复初稿并申请延期披露,直至 2 月 10 日才披露《回复公告》。
你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你公司实现销售的同时货物位置未发生转移,是由凯跃新能源租赁你公司厂房、仓库并承接你公司货物,同时承担你公司仓库 2020 年应交未交的租赁费及相关水电、物管费用,并在货物销售总价中扣除。凯跃新能源按照你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当场清点货物数量,确认无误后在货物接收清单上签字确认。凯跃新能源签字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归你公司,即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回复公告》显示,凯跃新能源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汽车的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及部件的研发、销售及上门维修”。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发货单,你公司向凯跃新能源销售的产品均为传统能源发动机及配件,凯跃新能源需要对你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新能源改造,并且全国的售后服务体系和服务团队需要你公司销售的产品。
《回复公告》同时显示,你公司向凯跃新能源销售的主要为发动机及零部件,你公司近两年销售的同型号产品主要为发动机成套动力总成,与零部件在价格上难以直接进行比较。同时,产品销售价格也综合考虑了双方后续合作及你公司后续提供的技术支持。
《回复公告》还显示,湖北斯太尔中金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产投基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成清算,你公司将该事
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业绩预告》及 2021 年 2 月 5 日向本所提
交的关注函初稿均明确 2020 年 12 月你公司向三家公司进行了销售,且合计销售金额为 7,735.00 万元;但《回复公告》中销售对象仅为一家公司,销售金额却仍为 7,735.00 万元的原因,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
2.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向凯跃新能源销售相关收入的确认时点,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同时,请说明凯跃新能源为你公司承担的租赁费及相关水电、物管费用的具体金额,相关金额是否计入你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如是,说明具体会计处理。
3.请你公司结合销售产品的类型及特性进一步说明以“新能源汽
车的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及部件的研发、销售及上门维修”为主业的凯跃新能源向你购买传统发动机及配件并进行新能源改造的原因及合理性,传统能源发动机及配件能否改装成新能源发动机及配件,与直接购买新能源发动机及配件相比具有何种优势,其全国售后服务体系和服务团队需要传统发动机及配件的具体用途及合理性。同时,说明凯跃新能源向你公司采购金额占凯跃新能源年度采购金额的比例。
4.《回复公告》尚未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请你公司:
(1)列示近两年销售的同型号产品发动机成套动力总成的配件构成及单个配件价格,相同配件与你公司 2020 年 12 月销售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差异的配件名称及价差,并说明差异的合理性;
(2)结合销售产品的生产年限,对比同行业同类产品情况,说明销售定价是否公允;
(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允价值确定的过程与依据,进一步分析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说明“本次产品销售价格也综合考虑了双方后续合作及你公司后续提供的技术支持”是否构成可变对价以及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影响,进一步说明目前销售收入确认金额及期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回复公告》未说明的前次关注函如下问题的回复:
(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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