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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26 20:27:03 股吧网页版
*ST斯太:关于对交易所关注函等函件的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27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尔 公告编号 2021-12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等函件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年 2月 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管理部《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1 号),现就关注函问题回复如下:

1.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业绩预告》及 2021 年 2 月 5 日向本所
提交的关注函初稿均明确 2020 年 12 月你公司向三家公司进行了销售,且合计销售金额为 7,735.00 万元;但《回复公告》中销售对象仅为一家公司,销售金额却仍为 7,735.00 万元的原因,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

回复:我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向沈阳天眼智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无锡市凯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发动机及配件,12 月份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7,735.00 万元”,此处的 7735 万元仅为 12 月份对无锡市凯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现的销售额。我公司在向贵所提交的关注函初稿中,当时系笔误,
7,735.00 万元(含税)应该全部是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

2.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向凯跃新能源销售相关收入的确认时
点,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同时,请说明凯跃新能源为你公司承担的租赁费及相关水电、物管费用的具体金额,相关金额是否计入你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如是,说明具体会计处理。

回复:我公司与凯跃新能源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第 6.2 条明
确“自甲方验收签字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我公司与凯跃新能源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中第 2 条:“乙方按照我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当场清点货物,确认无误后在货物接受清单上签字确认。乙方在验收签字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此处的“乙方在验收签字之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系笔误,应为”乙方在
验收签字之时起,货物所有权归乙方“。2020 年 12 月 27 日,甲方
凯跃新能源签署了货物验收单,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凯跃新能源,因
此,我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7 日确认该项销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我公司与凯跃新能源签订的相关协议,2020 年度其为我公
司承担租赁费 336 万元,水电费 185 万元、物管费 33.8 万元。上述
费用已计入我公司管理费用。

3 请你公司结合销售产品的类型及特性进一步说明以“新能源
汽车的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及部件的研发、销售及上门维修”为主
业的凯跃新能源向你购买传统发动机及配件并进行新能源改造的原因及合理性,传统能源发动机及配件能否改装成新能源发动机及配件,与直接购买新能源发动机及配件相比具有何种优势,其全国售后服务体系和服务团队需要传统发动机及配件的具体用途及合理性。同时,说明凯跃新能源向你公司采购金额占凯跃新能源年度采购金额的比例。

回复:经了解,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有 400 多台的
运营车队以及全国性的售后服务体系和服务团队,需要从我公司购买零部件进行新能源改造。如果直接购买新能源发动机及配件,需要开模等费用,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此外,我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满足其改造过程中的技术需求。

另外,我公司已向凯跃新能源索要财务数据,至今还未回复。
4.《回复公告》尚未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请你公司:

(1)列示近两年销售的同型号产品发动机成套动力总成的配件构成及单个配件价格,相同配件与你公司 2020 年 12 月销售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差异的配件名称及价差,并说明差异的合理性;

回复:我公司近两年销售的同型号产品主要为发动机成套动力总成,而向无锡市凯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主要为发动机原材料及零部件,在价格上难以直接进行比较,且市场上未寻到同类的销售产品。

(2)结合销售产品的生产年限,对比同行业同类产品情况,说明销售定价是否公允;

回复:我公司销售产品的生产年限为 2015 年至 2020 年。鉴于所
销售的产品型号繁多,数量较大,而且,从 2015 年后一直有销售,库存也是一直在滚动,所以难以逐一列举年限,由于本次销售主要为发动机原材料及零部件,我公司未能找到同行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发动机动力总成配件具有定制化的特性,特定配件在不同型号设备间往往无法通用,因此产品销售价格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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