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23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本法律意见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斯太
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发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发布的《会议
通知》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股权登记日期设置有误,现更正如下:更正前: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3 月 18 日(星期四)。更正后: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3月22日在公司常州生产基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377号创新产业园2号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0,317,2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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