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5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 178 号;
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
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 18 号 163 室,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杨寿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孟江波,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
王礼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志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喜刚,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金申燕,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冲锋,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鑫,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贺东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海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胜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钮秉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晓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晓白,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姚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冯文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邹书航,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晓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立用,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序才,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茜,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厚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邓娟娟,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一民,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楼新芳,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伊浩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唐万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
张业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
唐万川,《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斯太退未披露其 2020 年年度报告
及 2021 年一季报。斯太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公告称无法按
期披露其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一季报。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斯太退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专项说明及风险提示》显示,2015 年 6 月至 9 月,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实际收取武进管委会应当支付给斯太退的 8050 万元奖励款,常州誉华为斯太退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常州誉华未向斯太退归还占用的资金。
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斯太退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斯太退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
下:
1.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9,433.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9,433.96 万元,虚增净利润 7,075.47 万元,导致斯太退在 2014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2015 年虚减营业外收入 8,05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8,050
万元。
3.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867.9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8,867.92 万元,虚增净利润 14,135.79 万元,导致斯太退在 2016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斯太退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自 2013 年底至 2017 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了斯太退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退的实际控制人。斯太退 2014 年—2016 年年报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斯太退在 2013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冯文
杰为斯太退实际控制人。2012 年 11 月 6 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披露,冯文杰是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实际控制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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