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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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5F20190037-08 号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殷淑霞律师、李明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钢板材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本钢板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钢板材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债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及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二)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
路 1-1 本钢能管中心 3 楼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出席对象包括:
1. 截至债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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