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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以及规范公司预算及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
下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
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
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成员;但主任(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第八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委员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有
义务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部门负责人可参加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纪委(党政督查办)等业务部
门负责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支持,包括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等,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包括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文件和记录的制作、以及与公司有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联络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为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而行事,具体职责为:

(一)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 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五)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六)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向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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