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议事和决策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进公司生产经营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理层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本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新开拓战略性业务和区域布局方案,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子企业设立或撤销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运营管理制度;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向董事长报告拟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正、副职及重要子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的意见;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拟订公司重大薪酬福利调整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担保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赞助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方案;
(十五)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方案;
(十六)拟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拟订公司财务报告;
(十七)根据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九)批准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下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总经理审批后,应将审批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实施上述同一事项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为限。
(二十)批准累计 12 个月关联交易额度为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一)决定《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清单》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并就授权的行使、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备案。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对公司负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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