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秘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登记、入档及报备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依法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单位和人员
应配合公司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
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的分配股利、股权激励、再融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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