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4-05-29
证券代码:000769 证券简称:*ST大菲 公告编号:临2004-006
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
大连金福星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人,所持(或所代表)的股
份总数为79,537,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董事长赵也飞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特授权董事会秘书张利群先生出席
并主持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取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的提案:
(一)《200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79,5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9,5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9,5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9,5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由2004年起公司改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公司2003年度业务进行审计。
同意79,5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李柯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同意79,5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推选徐国钢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79,53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蒋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议、决议
公告。
(二)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
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方律师出席
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于2004年4月27日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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