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10-08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大连盛道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菲菲农业”股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受让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道
集团)持有的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农业”)股权的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盛道集团于2001年10月2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以每股2.40
元的价格,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权的29.8%)。同时双方签署了
《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本公
司行使相应的股份托管权,因此本公司成为“菲菲农业”的实际控制人。该股权转让事宜
已经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财政部关于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经司法裁定本公司已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菲菲农业”
34,00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
因本公司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沈
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因本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
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本公司所托管的盛道集团持有的“菲
菲农业”国有法人股 18,000,000股股权。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
(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盛道集
团与本公司18,000,000股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由于上述经济纠纷,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该18,000,000股股权。
除此之外,日前本公司又与盛道集团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
续。
二、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本公司将持有“菲菲农业”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
本的29.80%,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一大股东。其中52,000,000股的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
股(现被冻结,解除冻结后这部分股份性质可自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3,249,200 股的股份
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注册资本1.5亿元,法人代表赵也飞,
注册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黑牛屯村,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房屋开发、餐饮;食
品、调料、海鲜、副食品、民用建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工艺美术、木制
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礼品、土特产品、水产品、现代办公用品批发、零售、食品连
销。截止2002年末,公司资产总计为人民币1,217,152,023.28元,主营业务利润为人民币
16,516,900.4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221,801.64元。
四、本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情况
公司股东为赵也飞先生(持股70%)、谢逸光女士(持股10%)、黄玲女士(持股10%)、赵翔
先生(持股10%)。
赵也飞先生简介:赵也飞,男,1953年出生,曾任沈阳菲菲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沈
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逸
光女士简介: 谢逸光,女,1954年出生,现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黄玲女士简介:黄玲,女,1972年出生,现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赵翔先生简介:赵翔,男,1980年出生,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也飞
先生之子。
五、本公司关联法人情况:
1、沈阳市菲菲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八一剧场大
院4号楼,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陆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西餐餐饮服务;食品、调料、海鲜、
蔬菜、日用百货、礼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礼品。
2、沈阳菲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
7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及房屋相关的
服务设施经营管理。
3、辽宁建科粉煤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
小方士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为新型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销
售。
六、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与出让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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