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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5 20:26:22 股吧网页版
广发证券:《广发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已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变更 ...... 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 12

第六章 附 则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资金
不得混合存放和使用。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
财务部门牵头开展验资工作,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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