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大限倒计时,金融业监督体系改革全力冲刺。
近日,山西证券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法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山西证券撤销监事会并非孤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40家上市券商进行监事会撤销改革,将核心职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面移交。与此同时,银行、基金等领域的机构也正密集跟进,一场覆盖全金融行业的治理结构优化浪潮已然成型。
集中撤销监事会
山西证券于12月8日发布公告称,同意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法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履职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决议生效之日止。届时,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无独有偶,湘财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信达证券、东吴证券等多家券商相继发布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超过40家上市券商进行了撤销监事会的改革,将核心职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面移交。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浪潮正快速扩散至整个金融行业。
银行业的动作尤为密集。12月10日,浙商银行与渝农商行便同步官宣拟取消监事会计划。据不完全统计,年内已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超20家银行陆续披露撤销监事会方案或完成调整。
基金业改革亦破冰。7月,英大基金率先撤销监事会,成为公募行业首家撤销监事会的基金公司。随后,益民基金、方正富邦基金等中小型公募纷纷跟进。
积极响应政策
曾经作为公司治理“标配”的监事会,为何在短时间内迎来系统性调整?实际上,这场大规模的治理变革并非偶然,而是对政策导向的积极响应。
这场变革的法律依据是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4年年底,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下称《安排》),就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过渡期进行了统一安排。其中,对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作出了以下规定:
第一,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的,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择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不设审计委员会。
第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并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此外,《安排》显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属于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根据证监会相关过渡期安排,相关机构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因此券商、银行、基金公司等都在加紧改革收尾。
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券商、银行、基金公司集中撤销监事会、转移监督职责的驱动因素是多维度的。”黑崎资本首席战略官陈兴文向记者表示,随着国内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监管要求愈发精细化、专业化,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持续优化。
传统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诸多痛点与局限性。陈兴文表示:“一方面,监事会成员构成较为复杂,部分成员可能缺乏对复杂金融业务的深入理解,导致监督工作浮于表面,难以精准发现潜在风险。另一方面,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也受限。”
在陈兴文看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内部机构,信息获取更为及时、全面,专业性也更强,能从微观业务到宏观战略层面深入剖析财务与风险问题,监督更有效,也更契合行业发展需求。
“传统监事会制度在独立性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象征意义和制度价值。”不过,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向记者表示,在效率与专业能力要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更多机构选择将监督职能整合至审计委员会,以提升整体治理效能。
郭施亮认为,券商、银行、基金公司集中撤销监事会,转移监督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主要意在提升效率、精简机构、减少内耗,实现更有效的成本管理与内部协同。
中长期来看,陈兴文表示,撤销监事会有助于优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与监督质量,使金融机构能更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统一的监督模式有利于监管机构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