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1
SingOnHoldingsLimited
成安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薪酬委员会
职权范围
委员会组成
1. 成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
成立薪酬委员会(「委员会」),其职权、职责及具体职责如下文所述。
成员资格及法定人数
2. 委员会应当从本公司的董事由董事会委任,并须包括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且其大多数成员
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须为两名成员。
3. 委员会主席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任,并须由董事会委任。
职权及职责
4. 委员会职权由董事会赋予,因此,委员会有责任就其决策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5.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展开调查,并须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委员会获授权向本集团任何雇员及董事会成员索取其需要的任何资料以履行其职责,本集团全体雇员及董事会成员须就委员会在此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任何要求时予以合作。
6.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a) 就本集团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政策及架构,以及就设立正规且具透明度的程序
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透过董事会的企业目标及宗旨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方案;
(c) 向董事会作出有关本集团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待遇,包括实物利益、
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的建议。委员会须考 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金、须投入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d)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本集团高级管理层就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
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而不致过多;
(f) 检讨及批准有关董事因行为不检遭解雇或罢免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
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g)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士一概不得参与决定其本身的薪酬;
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1
(h) 根据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及一般员工(如适用)的功绩相对表现准则,且参照市
场惯例而考虑该等人员及员工的表现花红(如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 厘定评核雇员表现的准则,而该准则须反映本公司的业务宗旨及目标;
(j) 就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须获股东批准的本集团董事
服务合约而知会本公司股东如何投票;及
(k) 考虑其他专题及审阅董事会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
谘询
7. 委员会须就其为本公司其他执行董事(如有)制定的薪酬建议谘询董事会主席及╱或行政总
裁的意见。如有需要,委员会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集团承担。
秘书
8. 本公司的秘书(或其委托人)可担任委员会秘书(「秘书」)。
会议
9. 委员会可在有必要时或由其他委员会成员要求下举行面议,但每年须最少举行一次面议。
10. 董事会会议及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所规限,而只要该等条文均适用,则董
事会会议及议事程序须受规管。
汇报机制
11. 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须由秘书保存,并应於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後立即於任何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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