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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2 18:46:03 股吧网页版
新兴铸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3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公司战略目标落实落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释义

1.集团公司:指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2.公司:指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总体要求

1.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制度体系,实现公司薪酬策略、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增强市场竞争力。

2.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兼顾,建立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的薪酬考核机制。

3.坚持分类施策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结合行业和企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体现要素差别,建立有高有低、能升能降的分类差异化薪酬考核机制。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即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一般为岗位工资,按月固定发放;
绩效薪酬和经营业绩挂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水平的70%;

中长期激励和经营业绩挂钩,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赋权等,其中集团公司设立任期激励收入的人员,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薪酬收入。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独立董事报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第六条 鼓励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不断丰富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赋权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1.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2.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3.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第三章 薪酬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均须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其任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强化薪酬业绩联动

1.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业绩完成值低于上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下降或不得增长;

2.当年由盈转亏、减利增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

3.当年亏损严重或接受公共资金纾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当从严控制;

4.因执行国家重大战略、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亏损的,出具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证明材料以及第三方机构财务审计证明后,在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时可予以考虑。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若较上一年度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规范薪酬管理

1.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2.采取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停止支付期间薪酬,包括社保、公积金;被错误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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