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并应依据各自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作出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原则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实需要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其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如有)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和相关资料(如需);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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