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8:56:09 股吧网页版
恒申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
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不含募集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收购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包括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对外投
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对外投资的实施,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便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管理程序:

(一)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

(一)应实行联合控制,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短期投资市场情况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实施;

(三)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董事长、公司管理层审阅。

第十四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