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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8:36:42 股吧网页版
长江证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经2025年11 月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公司其他部门相独立,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下设机构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七条 公司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三)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一)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对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履职保障等情况
进行监督;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总审计师,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 5‰。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第十七条 公司对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

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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