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是指对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进行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认定、发起、定价、决策、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层级明确、管理科学的关联交易管理组织架构体系,实现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有效管理。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并采取合适手段处理。
第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关系及关联人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其认定标准应当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外部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其认定标准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深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深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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