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5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11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4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16
第七章 附 则......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即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
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述规定外,公司及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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