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9:37:08 股吧网页版
北新建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3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7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8
第五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部门以及相关人 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三)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定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