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程序,保证独立董事会对公司年报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4.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其他对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
事项及风险。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工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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