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6
第二节 临时公告......10
第三节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3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2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31
第七章 保密措施...... 32
第八章 附 则...... 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偿债能力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在深交所网站、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应当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交易商协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交易商协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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