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7
证券代码:870082证券简称:久灵早教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久灵早教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1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义乌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法定代表人:方茂松、行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凌、胡昌荣、原告单位员工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久灵早教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从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义乌鸿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沈小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小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严韩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严韩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义乌伟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从伟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沈从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从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冯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义乌鸿金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016年在金华银行义乌分行申请三笔贷款共计795万元,因鸿金电器未能在规定时间偿还本金、利息。金华银行义乌分行提起诉讼。由于2014年金华银行义乌分行与股份公司前身浙江久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其他担保人签订过《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金华银行义乌分行与公司及其他担保人签订过《最高额保证合同》遂原告金华银行义乌分行将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承担本金、利、罚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义乌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义乌分行签订编号201599330借1328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义乌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义乌分行签订编号201699330借1444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义乌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义乌分行签订编号201699330借144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金华银行义乌分行与浙江久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201499300保08465《最高额保证合同》
金华银行义乌分行与浙江久灵早教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201699300保09980《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该案件已于2018年10月23日判决,公司被判决败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23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被告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起支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利、罚息共计9092324.6元,浙江久灵早教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对判决结果不进行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过公司与金华银行义乌分行的沟通及金华银行义乌分行的说明,本次涉诉担保事项涉及本金已由被告之一义乌伟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灵电子”)代偿,伟灵电子已出具不向公司追偿的承诺,因此公司不存在承担本金偿还的风险。公司存在承担还款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由于还款利息金额较小,该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较小。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一定不利影响,若发生追偿风险,将会对公司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压力。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函证》
3、《金华银行代偿说明》
4、《义乌伟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诺函》
浙江久灵早教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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