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二)监督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确保委员能够获得充分的会议材料并有效参与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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