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五)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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