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保障公司持续的再融资能力;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四)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向证券部通报相关情况,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由该部门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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