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备案。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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