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于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衍生品交易种类和各种类交易的总额度并予以披露。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衍生品投资品种和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经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成立由总裁(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投资工作小组,投资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
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
第十三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衍生品投资业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工作小组应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