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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5 16:46:03 股吧网页版
北大医药:关于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暨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26-001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暨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或“公司”)于2025年1月4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渝仲字第6038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定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合成”)与北大医药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即"甲方(北大医药)原料药业务相关人员随标的资产一并转移至乙方(重庆合成)")于裁决生效之日解除。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背景情况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重庆合成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相关仲裁请求,公司随后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相关情况参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3日、2025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渝仲字第6038号)显示,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主要意见如下:

1、案涉《资产转让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鉴于此,仲裁庭认为案涉《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北大医药与重庆合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明确约定:北大医药将原料药业务经营性资产转让给重庆合成,且原料药业务相关人员随标的资产
一并转移。该协议第5.5条约定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持原料药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在签订案涉《资产转让协议》时,重庆合成与北大医药无法预见重庆合成原料药业务全面关停并停止经营的情形,且该情形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属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双方对该条款协商调整未果,加之待转移人员明确拒绝转移劳动关系,符合情势变更制度下合同应予解除的适用情形。

因此,仲裁庭认为,案涉《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解除。同时,虽待转移人员劳动用工手续等均未能完成转移,但对于重庆合成在案涉《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解除前基于过渡性安排自愿承担该部分转移人员费用的履行行为,双方当事人并不持异议,故案涉《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的解除时点应为本案裁决生效时。申请人重庆合成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该协议所涉待转移人员劳动用工手续不必再从北大医药向重庆合成进行转移。

又,因案涉《资产转让协议》第 5.5条的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故此被申请人北大医药基于重庆合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反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据此,重庆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如下:

1、申请人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即"甲方原料药业务相关人员随标的资产一并转移至乙方")于裁决生效之日解除。

2、驳回申请人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其他仲裁本请求。

3、驳回被申请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仲裁事项后续执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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