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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8:12:51 股吧网页版
万年青: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777 号博能金融中心 6 楼
电话:0791-83880706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 00080 号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年青”)的委托,指派陈美玲律师、孙
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万年青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共有六项:

(1)审议《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前述拟审议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万年青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
发区京东大道 399 号万年青科技园内公司二楼 205 室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文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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